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加快實施工業化核心戰略,促進縣域經濟持續快速增長,根據國家和省市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優惠政策。
第二條 本優惠政策適用于縣外企業、其他各類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我縣投資的企業。
第三條 我縣優先發展和鼓勵投資的產業:機械制造(含零配件)、電子信息、新型材料、農產品加工、中藥保健品生產、服裝鞋帽加工等輕工產業、旅游開發、專業市場建設、三星級以上賓館建設、倉儲物流、高新技術產業。鼓勵縣外企業、其他各類經濟組織或個人在我縣經濟開發區和工業集聚區投資發展產業集群,建設產業園區。
第二章 財稅政策
第四條 對投資興辦的一般工業企業(不含采礦業和高耗材林木加工業,下同),符合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從企業投產之日起,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3年內由同級財政獎勵給企業,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3年內由同級財政按50%獎勵給企業;對投資額(指固定資產投資,下同)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工業項目,符合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從企業投產之日起,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3年內由同級財政獎勵給企業,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5年內由同級財政按50%獎勵給企業。
第五條 在縣經濟開發區和工業集聚區單個工業企業投資規模1億元以上、經營期達10年以上(含10年),符合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從企業投產之日起,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3年內由同級財政獎勵給企業,第4-5年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全額獎勵給企業,后5年減半獎勵;增值稅地方分成部分前2年由同級財政實行全額獎勵,后3年減半獎勵。
第六條 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或年銷售收入2000萬元以上、年入庫稅金80萬元以上)、在縣經濟開發區和工業集聚區投資興辦工業企業和月銷售收入100萬元以上、月入庫稅金3萬元以上的當年新投產企業,且未拖欠政府基金的,對新建、擴改建項目給予一般控制在項目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的5%以內無償資助或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商業銀行同期基準利率計算確定,對每個項目給予為期一年的貸款貼息;對銷售收入、入庫稅金(不含稅收返回、附加、基金)增幅30%以上的企業,按當年入庫稅金比上年增長部分的5%一次性獎勵;創省知名品牌、國家知名品牌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2萬元、5萬元。
第七條 對投資興建資源綜合利用建材產品的企業,符合資源綜合利用建材產品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
第八條 規模工業企業以獲得的利潤直接投資于該企業或在縣內再新辦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3年內其再投資部分新增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按50%獎勵給企業;創辦屬于高新企業或產品出口企業的,按70%獎勵。
第九條 從事旅游景區開發項目,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從建成經營之日起所交的營業稅,前3年由同級財政按50%獎勵給企業,后3年按30%獎勵;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從建成經營之日起所交的營業稅,前3年由同級財政按70%獎勵給企業,后3年按50%獎勵。
第十條 投資興建三星級以上賓館,符合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3年內由同級財政獎勵給企業;所交的營業稅,前3年由同級財政按50%獎勵給企業,后3年按25%獎勵。
第十一條 新開發的專業市場,自經營之日起3年內,投資額500-1000萬元的,所得稅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按30%獎勵給企業,收取的營業稅由同級財政按30%獎勵給企業;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按50%獎勵給企業。
第十二條 對投資科技、教育等項目,自獲利年度起,5年內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全額獎勵給企業;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前5年由同級財政全額獎勵給企業,后5年減半獎勵;對投資職業技術培訓項目,培訓的人員50%以上在縣內企業就業的,優先享受國家給予的有關補助政策,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級財政全額獎勵給企業。
第十三條 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第十四條 對投資交通、能源、水利、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地方分成部分前5年由同級財政全額獎勵給企業,后5年減半獎勵。
第十五條 報經民政部門批準興辦的福利企業,安置“六殘”人員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比例在25%以上(含25%),實際安置的殘疾人數多于10人且每年年檢合格的民政福利加工企業,生產銷售應稅貨物,經主管機關審核后,除不得享受優惠政策的貨物,實際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具體限額為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單位所在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
第十六條 對投資農業(包括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菌藥業)的生產單位或個人銷售自產初級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的所得按規定給予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
第十七條 對水電站除發電廠用地(包括壩內、壩外式廠房)、生產(指進行工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用地、辦公及生活用地外的其它用地,均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第十八條 上述財稅優惠政策不重復享受,對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優惠政策條款的,按最高優惠標準執行。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十九條 企業在我縣投資項目用地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條 投資企業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可依法轉讓、出租和抵押。
第二十一條 凡進入縣經濟開發區的工業項目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土地,均達到“七通一平”標準,即通路、通水、通電、排污、通郵、通電話、通寬帶、土地平整。
第二十二條 對租用縣經濟開發區國有土地上的標準廠房投資興辦工業項目的,按照4元/m2·月收取租金,先租后購的,已支付的租金可抵繳土地出讓金,使用年限自承租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規費政策
第二十三條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投資項目審批過程中涉及的各類規費,一律以縣物價局、財政局核定的最低收費標準為依據,并由縣政務服務中心收費窗口統一收取。企業投產后涉及的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統一測算,一年一定,分季繳納,集中結算。
第二十四條 縣經濟開發區實行“依法征稅,減免收費”政策。行政事業性收費由開發區管委會同縣物價局、財政局進行測算核定,開發區管委與縣直有關部門統一結算。征收原則為:企業投產前縣內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經營性收費及有償服務性收費,堅持提供優質服務,費用按標準的低線;行政事業性收費,屬于工業用地需繳納的市以上收取的費用由企業自行繳納,縣級收取的費用先交后返還,屬于其他收費一律免繳;企業投產后的經常性規費,前3年免收,以后每年按文件規定的最低標準減半收取。嚴禁任何部門到企業直接收取任何費用。有關部門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的經營性收費、有償服務收費,一律執行最低標準。最低標準由物價部門根據相關成本、稅收和合理利潤核定。工業集聚區可以比照經濟開發區享受有關規費減免政策。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在本政策公布前摘牌的,執行建設系統所有規費一次性交36元/m2的優惠政策;本政策公布后摘牌項目,享受建設系統所有規費一次性交50元/m2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對從事毛竹深加工的企業除國家、省明令規定征收的育林基金(由10%調減為6%)、維簡費(5%)、森林植物檢疫費(0.2%)外,其余過去由縣內規定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實行一次性、少環節征收。
第二十七條 對林副產品的育林基金等費用原則上只能從采伐的源頭征收,對進入流通環節的林副產品不得重復征收育林基金等相關費用。對從事木竹加工的規模企業,林業部門收取的育林基金等費用可以在生產環節征收,按產成品數量核定一定標準一次性收取。
第二十八條 投資規模工業和其他重點企業在辦理抵押貸款中進行房地產評估及他項權利登記時,實行收費最高限價。
第五章 投資環境
第二十九條 服務承諾:實行特事特辦、馬上就辦的服務承諾?刹扇煞N方式:1、第一個接待投資者的鄉鎮、縣直單位或個人,對投資者所詢問的事情負責答復、聯系、協調、協助,直到辦結。2、可以直接到縣招商局咨詢,負責聯系、協調、落實相關事宜。
第三十條 證照辦理:具有行政審批和收費的行政事業單位一律進入縣政務服務中心大廳,實行“一站式”服務。由縣政務服務中心及項目服務單位專人代辦,投資者只需提供相關的資料及必要的費用。
第三十一條 跟蹤服務:凡來我縣投資興辦企業,由引資單位和所在招商組負責派專人為企業提供證照辦理、部門協調、問題處理等全程跟蹤服務。對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工業項目和1000萬元以上的其他項目,確定一名縣領導牽頭,1-2個部門或鄉鎮聯系,派駐跟蹤服務小組,實行全程跟蹤服務。
第三十二條 權益保護:一是給予掛牌保護。凡外來投資規模企業,由縣委、縣政府實行掛牌保護,即授予“企業合法權益重點保護單位”銅牌,嚴禁任何部門對企業開展任何形式的亂檢查、亂收費、亂罰款,確需到外來投資企業進行檢查的,必須報經縣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二是實行“綠卡”制度。由縣招商局辦理、公安局制發“客商身份卡”又稱“綠卡”。凡持卡客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對其人身、財產、住地(包括客房所住的賓館)等進行檢查(案件除外)?蜕虘{卡在全縣范圍內享受就醫、子女入學等方面的優先待遇和縣內有關服務單位和職能部門的優質優價服務。三是辦理車輛通行標志。由縣紀委、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招商局辦理,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制發“金寨客商專用”通行標志。持有標志車輛在縣內發生一般違規行為,交警、交通、公路、市容等部門只對違規行為進行糾正,不扣車,不扣證、不罰款。
第三十三條 投訴受理,有四種形式:1、直接向縣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投訴受理中心)投訴;2、向縣招商局投訴;3、向投資企業引資服務單位或所在地鄉鎮投訴;4、向聯系本企業的縣領導投訴。投訴電話:
縣經濟發展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投訴受理中心):0564-7356110
縣招商局:0564-7052090
第六章 其他政策
第三十四條 企業辦理人才招聘、勞動用工及職工養老保險、員工戶口轉移、購置物業、子女就學等,一律按當地居民的收費標準收取。
第三十五條 重大投資項目可視投資者的要求,實行一事一議,一廠一策,特事特辦,協商解決。
第三十六條 在我縣經濟開發區和工業集聚區投資發展產業集群,建設產業園區,可以優先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依照國家、省、市規定可享受的優惠政策而本規定未列入的,依照國家,省、市規定辦理?h內企業或者個人投資新建規模工業企業或在縣經濟開發區和工業集聚區新辦企業的,可以比照上述優惠政策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發布的其他優惠政策同時廢止。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發布后簽約的投資項目執行本優惠政策規定,發布前簽約的投資項目執行以前發布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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